若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且超过三天申请复核的期限,仍可通过向法院提出异议等方式来尝试解决。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一旦超过三天的复核申请期限,当事人将无法启动复核程序。
不过,即便不能申请复核,当事人还有其他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其中一种重要方式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异议。在交通事故赔偿等民事诉讼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一份证据存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该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不会直接将其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当事人若要在法院提出异议,就需要积极收集和准备能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资料,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的证言,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数据等。通过这些证据来支持自己对于事故责任的观点,争取让法院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当事人也可以尝试向相关交管部门进行申诉。虽然此时不能启动复核程序,但交管部门可能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新情况、新证据等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和研究。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交管部门是否会改变原责任认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当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且超过三天复核期限时,不要轻易放弃,可通过向法院提出异议等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