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的八种犯罪指的是具体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里明确列举的是八个具体的罪名。
从法律规定的表述来看,是基于特定的罪名来确定是否适用限制减刑制度。例如,只有当犯罪分子是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才可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限制减刑。如果只是实施了类似故意杀人的行为,但最终没有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是其他罪名,那么一般不适用这一针对特定八种罪名的限制减刑规定。
这种以罪名来界定限制减刑范围,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它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限制减刑的适用有了清晰的标准,法官能够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准确判断是否对犯罪分子决定限制减刑。
同时,这八种罪名涵盖了较为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通过对因这些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严厉惩处态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而且,以罪名来设定限制减刑条件,也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因理解不同而导致的适用混乱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