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在处理时要注意收集证据、确定撤销婚姻的时间节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处理此类离婚问题时,首先要确定所隐瞒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虽然法律未明确列举重大疾病的范围,但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等相关规定,比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收集证据是关键步骤,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对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隐瞒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非常重要。
要注意时间限制,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撤销婚姻的诉求。一旦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为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请求撤销婚姻的同时,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无过错方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要求,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