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分割需区分债务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一般是平均分割,但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担比例;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则由该方独自承担。
首先要明确债务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向银行贷款用于购置家庭住房,这种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通常情况下,是由双方平均分担债务,但法院在实际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分担比例。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如果一方收入较高且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可能会适当多承担一些债务;债务的用途,如果债务主要是用于一方的个人消费而非家庭共同生活,在分割时也会有所考量。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贷资金用于个人的股票投资且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这种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在实际分割债务的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债务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离婚协议,按照协议来处理债务问题。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即使夫妻双方对债务分割有约定或者法院有判决,该约定或判决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