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没有房产证,离婚时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但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另行起诉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这是因为没有房产证意味着房屋的产权归属尚未明确,法院无法直接对其所有权进行判定。对于安置房而言,可能由于建设手续未完备、未进行产权登记等原因导致没有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房屋的居住和使用问题。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暂时居住该房屋,或者轮流居住等方式。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子女情况等,判决由哪一方暂时使用该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判决只是对房屋使用权的处理,并非对房屋所有权的分割。
当安置房取得房产证后,意味着房屋的产权归属明确了,此时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分割仍有争议,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还应关注安置房的来源。如果是基于夫妻一方的拆迁安置资格获得的安置房,可能在分割时会更多地考虑该方的权益;如果是基于家庭共同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则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情况。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时离婚分割需谨慎处理,要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