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贷款离婚后通常无法直接取消一方的贷款记录。贷款记录是金融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贷款业务向征信系统报送的客观信息,只要参与了贷款,该记录就会在征信报告中体现。不过可以通过还清贷款、变更主贷人等方式减少后续影响。
首先要明确,贷款记录是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征信机构报送的,一旦报送就会在征信系统中留存,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这一事实而直接取消。因为贷款记录反映的是客观发生的借贷行为,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变化,该笔贷款的历史情况都会被记录。
如果想要减少一方后续因共同贷款带来的影响,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办法。一是还清贷款。当共同贷款全部还清后,虽然贷款记录仍然存在,但贷款状态会显示为已结清。已结清的贷款记录对个人征信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同时也意味着双方在这笔贷款上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后续不会再产生逾期等风险对双方征信造成损害。
二是变更主贷人。在某些情况下,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可以尝试变更主贷人。一般来说,银行会对新的主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包括其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如果新主贷人满足银行的要求,银行可能会同意变更。一旦变更成功,原主贷人从名义上脱离了该笔贷款的主要还款责任,但原来的贷款记录依然会保留在双方的征信报告中。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贷款的还款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由一方承担还款责任,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银行等债权人。若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未按时还款,另一方仍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并且逾期记录也会影响双方的征信。所以,在处理共同贷款离婚问题时,要谨慎对待,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