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退回补充侦查后开庭结案时间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一般在数月到一年多都有可能,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大致流程涉及补充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以及法院审理期限等多个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退回补充侦查是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也就是说,补充侦查最长可能达到两个月。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当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不同的程序审理期限有所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从退回补充侦查开始计算,到最终开庭结案,时间跨度会受到补充侦查次数、案件复杂程度、适用程序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补充侦查两次且都用完期限,加上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的最长时间,整个过程可能会超过一年。例如,一个复杂的刑事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共两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一个半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且延长审限,可能整个结案时间会比较长。刑事退回补充侦查后开庭结案时间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