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到派出所报道的时间并无统一明确规定,需依据执行机关的要求来确定,可能是每周、每月,也可能有其他安排。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其中并未明确规定到派出所报道的具体时间间隔。
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的复杂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来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到派出所报道的时间要求。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执行机关可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每月到派出所报道一次,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和遵守规定的情况。而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大的案件,执行机关可能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每周甚至更频繁地到派出所报道。
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按时到派出所报道。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