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可以去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公证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对于离婚协议公证而言,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便利情况选择合适的公证机构。
在选择公证机构时,首先要确保该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一般来说,当地的市、区、县等都设有公证机构,这些机构通常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下开展业务。
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比如因工作等原因长期居住在外地,在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可能更为方便。而如果离婚协议的签订行为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同,也可以选择在行为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例如,双方在外地旅游时签订了离婚协议,那么在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也是可行的。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的材料,如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公证机构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核实,确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而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不过,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协议的可信度和稳定性,为双方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