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受让方不一定能起诉对方诈骗,需看转让方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了诈骗行为。若转让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受让方签订无效债权转让协议并遭受财产损失,则受让方可以起诉对方诈骗;若只是协议因其他非诈骗因素无效,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等,则不构成诈骗。
在判断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时受让方能否起诉对方诈骗,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要明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债权转让的场景中,若转让方故意虚构债权的存在、债权的金额、债权的合法性等情况,或者隐瞒债权已存在的瑕疵、已被转让等重要事实,使受让方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相应对价,且转让方具有非法占有该对价的目的,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
例如,转让方根本没有对第三方的合法债权,却编造了一份虚假的债权凭证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受让方支付款项后才发现债权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的特征,受让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诈骗罪追究转让方的刑事责任。
如果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协议的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或者是因为债权本身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但转让方并不知情且没有故意隐瞒,那么就不能认定转让方构成诈骗。比如,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书面形式的签订,或者没有通知债务人等,导致协议无效,但转让方并没有欺骗受让方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受让方不能以诈骗起诉,而应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等。
即使受让方怀疑转让方构成诈骗,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需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会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只有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等特定情况下,受让方作为被害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