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的孩子抚养费的计算,通常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意味着,未婚生育的情况下,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与婚生子女的情形并无不同。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30%的比例给付。这里的“月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所有合法收入。例如,一方月收入为 10000 元,按照 20%-30%的比例,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就在 2000 元至 3000 元之间。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 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比如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收入不稳定,就可以参考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再按照 20%-30%的比例计算抚养费。若有特殊情况,如孩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或者一方收入极低等,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定期给付通常按月、季度或年度支付,这种方式较为常见,能更好地适应双方的经济状况和生活实际。一次性给付则适用于有条件的情况下,比如一方经济实力较强且愿意一次性支付,或者另一方担心对方日后不按时支付等情形。
如果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同时,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失业、患重大疾病导致经济困难等,也可以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