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人过了担保期,一般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进行抗辩。
在法律规定中,担保期限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过了担保期,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便随之解除。
担保期的确定:担保期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24年1月1日,若未约定担保期,那么担保期就是从2024年1月1日起往后的六个月。
过了担保期的法律后果:当担保期已过,债权人丧失了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胜诉权。即便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只要担保人以担保期已过进行抗辩,法院会支持担保人的主张,判定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在2024年7月1日后才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丙有权拒绝。
特殊情况:不过,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内已经要求过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从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若担保人在过了担保期后自愿承担责任,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之后不能以担保期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承担的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人过了担保期一般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