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延长还款期限,保证期限一般不会自动延长。
保证期限是保证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范围。在法律规定中,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当主债务双方当事人协商延长还款期限时,这属于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保证人按照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而不会因为主债务还款期限的延长而自动延长保证期限。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本借款期限是一年,到期后甲和乙协商将还款期限延长了三个月,但没有经过丙的书面同意。那么丙的保证期间依然按照原来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而不是按照延长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不过,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延长主债务还款期限经过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那么保证期限是可以重新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三方可以就新的保证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保证期限会按照新的约定来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前提是必须经过保证人的明确书面同意,以充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随意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限而加重保证人责任,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所以,主债务延长还款期限,保证期限一般不会自动延长,除非有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并重新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