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诉讼离婚的结果通常是判决准予离婚,但也存在仍判决不准离婚的可能性,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概率相对较高。一般来说,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当一方连续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出提起诉讼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决态度。并且从常理推断,经过前两次的诉讼,双方可能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矛盾和僵持,夫妻关系持续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在第三次诉讼离婚时,满足该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准予离婚。
也不能绝对地认为第三次诉讼离婚就一定会判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便已经是第三次提起诉讼,法院仍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例如,虽然一方多次起诉,但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仍有较为频繁的交流和互动,不存在长期分居等明显的感情破裂表现,或者提起诉讼一方无法提供诸如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法院可能会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等因素,继续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还会考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如果这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妥善解决,法院也可能会谨慎对待离婚判决。所以,第三次诉讼离婚的结果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