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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如何计算的

2025-10-19 0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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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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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的计算,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当日开始,到第三十日为止。起始日不计入期限内,截止日如果是节假日,一般应计算在期限内,不进行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计算刑事拘留三十日的期限时,起始时间非常关键。按照规定,拘留的当日不计入期限内。例如,犯罪嫌疑人于5月1日被刑事拘留,那么计算三十日的期限就从5月2日开始起算。

截止时间的计算也有明确要求。一般来说,期限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也就是说,如果计算到第三十日刚好是节假日,如周六、周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也不能顺延,仍然要在这一天将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操作。如果超过法定的拘留期限未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就可能涉嫌违法羁押。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也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如何计算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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