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丢失后,可前往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补办。
法院的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丢失的情况。当判决书丢失时,补办的地点是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之所以要去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因为只有该法院保存着这份判决的原始档案。
在补办判决书时,需要携带一些必要的材料。一般来说,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这是为了证明补办人的身份信息,确保是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或有合法权限的人。如果是委托他人去补办,除了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外,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能证明委托关系的材料。
到达法院后,通常要先前往法院的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保管法院的各类档案,其中就包括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在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案件相关信息,如案件号、当事人姓名等,在档案系统中查找对应的判决书。
找到判决书档案后,工作人员会根据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判决书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法院的档案查询章。加盖了档案查询章的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用于后续涉及该判决的各种事务,比如申请强制执行、证明相关法律事实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院在具体的补办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填写相关的查询申请表等。因此,在前往法院补办判决书之前,可以先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该法院,了解具体的补办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顺利完成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