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证离婚登记需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步骤完成。
要明确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接下来是所需材料。双方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具体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三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步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第五步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结婚证离婚登记手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材料和流程进行,以确保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