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能力偿还债务不一定能免除利息,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债权人同意免除利息,那么可以免除;若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减免利息。
在债务关系中,利息的约定通常是基于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能仅仅因为自身无能力偿还债务就自动免除利息。
从协商角度来看,如果债务人确实面临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债务,可以主动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债权人出于对债务人实际情况的考虑,或者为了尽可能收回本金,有可能同意免除部分或全部利息。这种协商达成的免除利息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例如,债务人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失去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无法按照原约定偿还债务及利息,与债权人说明情况后,债权人考虑到债务人的困境,同意免除后续利息,只要求偿还本金。
从司法程序角度来说,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追讨债务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且利息的计算明显过高,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院可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利息进行调整或减免。比如,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利息约定在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且债务人没有合理的免责事由,法院通常不会随意免除利息。
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免除利息并非必然,需要通过协商或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