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撤销权的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时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如果超过时效不行使,业主将丧失撤销该决定的权利。
业主撤销权时效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法律性质
这里的一年时效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与诉讼时效不同,它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在这一年里发生什么特殊情况,只要期间经过,业主的撤销权就会消灭。
2、起算点
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作出之日”。所谓“知道”,即业主明确知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了具体的决定;“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基于一般的情况和正常的认知能力,业主有合理的可能性知晓该决定。例如,业主大会的决定通过小区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即使个别业主没有实际看到该公告,也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3、法律后果
如果业主未在这一年的时效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会消灭,法院将不再支持业主撤销相关决定的诉求。即使该决定确实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也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如果业主撤销权时效过了,业主撤销权消灭,但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与相关主体协商
业主可以尝试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协商。向他们说明情况,指出决定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或侵害自身权益的地方,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决定进行调整或修正。例如,如果决定涉及物业费的调整,而业主认为该调整不合理,可与业主委员会讨论是否可以重新评估调整方案。
2、寻求行政部门介入
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这些部门有职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审查,若发现决定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可以责令其整改。
3、依据合同关系维权
如果业主与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存在合同关系,而业主大会的决定影响到了合同的履行和自身权益,业主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追究相关方的违约责任。例如,业主大会决定改变物业服务内容,而这与业主和物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不符,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撤销权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计算,具体判断方式较为多元。
1、明示通知的情况
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以书面通知、公告等明确方式告知业主相关决定时,以告知的时间作为业主“知道”的时间起始点。这种明示通知通常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只要通知送达到业主或者在规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即视为业主有知晓的可能性。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通过短信形式向全体业主发送了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的决定通知,此时业主收到短信的时间即为知道决定作出的时间。
2、通过其他途径得知的情况
如果业主是通过其他业主转告、媒体报道等间接途径得知决定的,以业主实际得知该决定的时间作为起算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业主需要对自己得知的时间和途径进行举证。比如,业主从其他业主处听说了业主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分配的决定,那么业主从该业主处得知的日期就是起算点,但业主需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3、应当知道的推定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业主声称自己不知道决定的作出,但根据常理和一般的认知能力,其应当知道的,也会被认定时效开始计算。例如,小区业主大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了关于维修基金使用的重大决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公示。虽然个别业主可能由于自身原因未看到公告,但基于公告栏是小区内常见的信息发布渠道,会被认定为业主应当知道该决定,公示期满之日可视为时效起算点。
总之,业主撤销权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明确时效的期限、起算点以及时效过了的应对方式等内容对于业主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诸如时效计算存在争议、其他维权途径效果不佳等问题。如果您在业主撤销权相关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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