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界定有着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担责,但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责或免责。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若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则不担责。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害,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
《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界定有着详细且明确的规定。
1、一般原则
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不过,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甲故意挑衅乙饲养的狗,被狗咬伤,若乙能证明甲是故意挑衅,那么乙可以减轻责任。
2、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免责事由,这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比如,在城市中禁止饲养藏獒,若有人违规饲养藏獒并导致他人受伤,饲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3、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若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如围栏高度符合标准、警示标识清晰等,则无需担责。
4、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甲将自己的猫遗弃,这只猫在流浪期间抓伤了路人,甲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法典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中,被侵权人故意的认定是判断是否减轻或免除饲养人责任的关键。
1、主动挑衅行为
被侵权人主动对动物进行挑衅、殴打、戏弄等行为,导致动物攻击自己,可认定为故意。比如,在动物园里,游客翻越围栏去逗弄猴子,被猴子抓伤,这种主动进入危险区域并挑衅动物的行为就属于故意。
2、明知危险仍实施行为
被侵权人明知动物具有攻击性或者处于危险状态,仍然故意接近或实施可能激怒动物的行为。例如,看到有“禁止靠近,犬只凶猛”的警示标识,还故意去招惹狗,结果被咬伤,这也可认定为故意。
3、目的导向的故意
被侵权人出于某种目的,如骗取赔偿等,故意让动物伤害自己。比如,甲为了获取乙的赔偿,故意让乙饲养的狗咬伤自己,这种有明确目的的故意行为,若能被证明,饲养人乙可以不承担责任。
4、认定的证据要求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现场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在法律上认定被侵权人存在故意,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在民法典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中,管理人的界定对于确定责任主体至关重要。
1、实际控制动物的人
管理人通常是指实际控制动物的人。比如,宠物寄养在宠物店,在寄养期间,宠物店的工作人员对宠物有实际的控制权和管理义务,此时宠物店就是管理人。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宠物店作为管理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2、临时管理人
当动物的饲养人将动物交给他人临时照顾时,临时照顾的人也可能成为管理人。例如,甲出差,将自己的狗交给邻居乙帮忙照顾几天,在这几天里,乙对狗有管理职责,若狗造成他人损害,乙作为临时管理人可能要承担责任。
3、基于合同关系的管理人
通过合同约定对动物进行管理的人也是管理人。比如,动物训练机构与动物主人签订训练合同,在训练期间,训练机构对动物进行管理,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训练机构要承担责任。
4、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有义务对动物进行妥善管理,防止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包括对动物进行必要的约束、提供适当的生活环境等。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导致动物侵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界定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以及责任主体的认定等。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动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多个动物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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