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里的“先分后税”不是指分配了利润后才缴税,而是指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要按照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合伙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00万元,有两个自然人合伙人A和B,分配比例分别为60%和40%。那么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60% = 60万元,B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40% = 40万元。然后根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分别计算他们各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应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公司应就这5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 = 12.5万元。
合伙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计算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扣除项目和标准,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