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著作权侵权案的责任,需从多方面考量。首先要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以及是否存在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然后分析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可能是个人、单位等。还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来明确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不同情况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判定方法和重点有所不同。
判定著作权侵权案责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要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一般采用“接触 + 实质性相似”的规则。“接触”指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著作权人的作品,比如作品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侵权人曾在特定场合接触过该作品等。“实质性相似”则是将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进行细致比对,看两者在表达上是否相似到足以认定侵权的程度,这里要区分思想与表达,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
1、确定侵权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如果是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个人需承担责任;若是单位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侵权,单位可能要承担替代责任,但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2、考虑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侵权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仍为之;过失侵权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权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过错程度会影响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
3、考量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包括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如因侵权导致的销量下降、许可费用减少等;精神损害主要针对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承载作者情感的作品。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

在网络环境下判定著作权侵权案责任有其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判定是重点之一。对于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其明知或应知所提供的内容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网站主动编辑、推荐侵权作品,就表明其存在主观过错。
1、“通知 - 删除”规则
当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上存在侵权内容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若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2、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
对于仅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等,通常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只要其提供的服务是中立的,且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的行为侵权,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其在知道侵权行为后未及时制止,仍可能承担责任。
3、网络用户的责任
网络用户直接上传、传播侵权作品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的判定同样遵循“接触 + 实质性相似”规则,同时要考虑其主观过错和造成的损害后果。
合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责任判定较为复杂。首先要明确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当合作作品受到侵权时,全体合作作者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主张权利。
1、内部责任划分
如果合作作者之一未经其他合作作者同意,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并造成侵权,该合作作者需对其他合作作者承担内部责任。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其他合作作者有权要求该侵权的合作作者进行赔偿。
2、外部侵权责任承担
对于外部侵权人,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赔偿数额应根据合作作品的创作贡献、损害后果等因素合理分配给各合作作者。若合作作者之间对权利行使有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举证责任
在合作作品侵权案中,合作作者需要证明自己是合作作品的作者之一,以及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损害后果。对于创作贡献的证明,可能需要提供创作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创作笔记、邮件往来等。
著作权侵权案责任判定涉及多种情况和复杂因素,无论是普通侵权、网络环境下侵权还是合作作品侵权,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还会遇到如职务作品侵权、汇编作品侵权等更多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著作权侵权方面有法律疑问,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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