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遵循的基本步骤和方式。它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环节。申请与受理阶段是启动行政许可的第一步,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初步判断。审查与决定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期限规定了行政许可各环节的时间限制,听证保障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变更与延续则处理许可事项的后续变动情况。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有着明确的具体要求。
1、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行政机关首先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和种类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有缺失。符合法定形式则要求申请材料在格式、内容填写等方面符合法定标准。例如,申请书的填写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相关证明文件要真实有效且格式规范。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出具凭证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这一要求确保了申请人能够获得受理情况的正式证明,也便于申请人在后续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书面凭证上应明确记载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具体时间、行政机关名称等关键信息。
3、对不同情况的处理
对于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公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这有助于申请人清楚了解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提高申请的准确性和效率。
行政许可审查阶段有诸多重点内容。
1、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核实
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这是为了保证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材料中涉及的事实、数据、证明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在企业设立许可审查中,要核实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情况、经营场所的真实性等。
2、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即使不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也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体现了行政许可程序的公平性和民主性,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查中,周边居民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3、内部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内部有一套审查程序,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间要进行分工协作。一般先由具体承办人员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然后交由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这种内部审查机制可以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错误或不当的许可决定。
4、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相互矛盾或疑问的地方,行政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对于一些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能还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等。例如,在涉及高科技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查中,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可以为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更专业的参考依据。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涵盖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等多个重要环节,每个环节又有具体的要求和重点内容。了解这些程序和要求,对于申请人顺利取得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都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遇到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如何组织、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如何监督等相关问题。如果你在行政许可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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