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买房,离婚时财产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为一方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则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归属和分割方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这里的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毫无疑问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该房屋,例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将房屋出售后分割所得款项。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在判决时,法院会充分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比如,若子女随女方生活,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稳定,女方可能会在房屋分割上获得一定的倾斜。
若房屋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内买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资金来源、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以确定合理的分割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