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主要有支付抚养费、协助行使探望权等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明确没有抚养权一方的义务至关重要,这既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履行。支付抚养费是没有抚养权一方的核心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涵盖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其数额通常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意味着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不仅不能阻碍对方探望孩子,还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便利,以保障孩子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情感交流和互动,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有着重要意义。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当发现直接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或情况时,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子女,比如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变更抚养权等。同时,在涉及子女重大事项决策时,如教育、医疗等,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有知情权和参与权,需要与直接抚养方进行协商沟通。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依然在多个方面承担着重要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