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后的离婚流程包括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如果双方没有在这三十日内共同前往申请,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前所进行的离婚登记流程就会终止,若要离婚就需重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比如身份证、户口簿等是否与本人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离婚协议书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离婚协议书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清晰划分各自的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要明确如何分担。
如果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而若审查发现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等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
在整个离婚冷静期后的流程中,双方都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智,按照法律规定和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以确保离婚流程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