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需经过案件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法院受理等流程。
在刑事案件中,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案件审查阶段。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包括对证据的审查,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核实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还会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作出决定阶段。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起公诉阶段。若决定提起公诉,检察院会制作起诉书。起诉书要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等内容。之后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阶段。法院收到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看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符合,法院会受理该案件,并确定开庭日期,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