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调解的赔偿通常不算敲诈勒索。派出所调解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达成的赔偿协议是经过双方认可的,与敲诈勒索有本质区别。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派出所调解赔偿有着明确的流程和法律依据。派出所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会对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明确双方的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方案,是否达成赔偿协议。如果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充分体现了调解的自愿性和自主性,与敲诈勒索中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的情况完全不同。
同时,派出所调解的赔偿数额是基于合理的损失和责任划分。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会根据伤者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这种赔偿是对受损方合理损失的弥补,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而敲诈勒索所索要的财物往往与实际损失没有关联,或者远远超出合理范围,并且是通过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迫使对方交付财物。所以,只要是在派出所合法、公正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但如果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存在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导致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达成赔偿协议,那么这种情况可能涉及违法,但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敲诈勒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