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返还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后两种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我国的婚姻习俗中,彩礼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而在离婚时,彩礼是否返还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彩礼返还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在一些地区,可能存在举办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现象。如果之后双方分开,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因为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并未在法律上成立,彩礼给付的目的未能实现,所以返还彩礼是合理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这里强调的是虽然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若一方提出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因为结婚登记不仅仅是一个形式,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彩礼的意义就大打折扣。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给付彩礼使得给付方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经结婚并且共同生活过,在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但前提是双方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后两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且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