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既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不是必须到结婚证领取地办理;诉讼离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特殊情况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不需要一定回到当初领取结婚证的地方。比如,夫妻双方当初在A地领取结婚证,但之后户口都迁移到了B地,那么他们可以在B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这样的规定方便了当事人,避免了因路途遥远等因素给离婚带来的不便。
再说说诉讼离婚。通常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是C地,但他已经在D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原告就需要到D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综上所述,离婚办理的地点要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办理地点。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