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法律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在必要时由法院进行公平裁决。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这是最为理想的情况。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自由协商财产的分配方案。这种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对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照顾子女权益是因为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需要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环境,财产的合理分配有助于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比如,在分配房产时,如果子女随一方生活,法院可能会考虑将房产判给该方,以保障子女有稳定的居住场所。
照顾女方权益是基于社会现实中女性在就业、收入等方面可能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法律通过这种方式来平衡双方的利益,保障女方在离婚后的生活质量。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则是对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
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也需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在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使用情况等因素,以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