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其判定有多个方面的标准,包括颅脑、脊髓、面部、听器听力等多个身体部位。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轻伤二级有具体的判定标准。颅脑、脊髓方面,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等情况可判定为轻伤二级。
面部、耳廓方面,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等属于轻伤二级。
听器听力方面,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等符合轻伤二级标准。
视器视力方面,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等情况判定为轻伤二级。颈部、胸部、腹部、盆部及会阴、四肢等部位也都有各自对应的轻伤二级判定标准。具体的判定需要依据专业的法医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科学鉴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