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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债务怎么确定

2025-10-11 18: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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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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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债务的确定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看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确定离婚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情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在另一方借款后明确表示认可该债务,这种债务就是典型的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既然双方都有承担债务的意愿,自然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比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等。这类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即使只有一方出面借款,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家庭生活费用有共同承担的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的扩大经营,或者借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用于共同居住,即便只有一方签字借款,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这里需要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离婚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同时,对于债务的认定可能会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离婚共同债务问题。

离婚共同债务怎么确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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