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的彩礼和彩金离婚时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一般会支持;若不存在上述情形,通常彩礼和彩金归受赠方所有,无需返还。
要明确彩礼和彩金的性质。彩礼和彩金通常是基于当地习俗,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具有赠与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第一种情形,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婚姻关系并未成立,彩礼和彩金的赠与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会支持。
第二种情形,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彩礼和彩金的赠与目的也未完全达成,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法院也会考虑支持。
第三种情形,婚前给付彩礼和彩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给付方的基本生活,离婚时其请求返还彩礼和彩金,法院会予以支持。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彩礼和彩金一般视为对受赠方的赠与,归受赠方所有,离婚时无需返还。例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多年,彩礼和彩金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支持返还请求。在处理彩礼和彩金问题时,还需考虑财物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