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找不到对方,可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能先尝试联系对方近亲属询问下落,若确实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可申请宣告失踪,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送达诉讼文书,在对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找不到对方是较为棘手的情况,但法律提供了相应的解决途径。
可以尝试通过对方的近亲属来了解其下落。因为近亲属往往与对方保持着一定的联系,通过他们有可能获取对方的信息,这样有助于推动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若对方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在法院宣告对方为失踪人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因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不想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按照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找不到对方,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公告期满后,若对方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不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即解除。
在离婚诉讼中找不到对方不必过于焦虑,可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