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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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受偿顺序是什么

2025-10-09 1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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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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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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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受偿顺序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一般来说,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质权人受偿;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对于普通债权,则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受偿顺序至关重要。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之间,有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性。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约定,以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没有这种特定财产的担保,只能在担保债权得到清偿后,就剩余财产受偿。

当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受偿顺序更为复杂。留置权处于最优先的地位。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为留置权人往往是因为对留置物进行了保管、加工等行为才享有该权利,从公平和鼓励劳动的角度出发,赋予其优先地位。

抵押权方面,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作用,第三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信息了解抵押物的权利状况。而且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这体现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对于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情况,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和交付分别是抵押权和质权设立或生效的重要要件,按照时间先后确定顺序能体现公平原则。

对于普通债权,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时,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占全部普通债权的比例获得清偿,以保障各债权人的平等权益。债权人受偿顺序的确定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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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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