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不是上诉程序,不存在“上诉”一说。被告人如果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死刑复核是在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或者二审维持原判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的核准程序,此阶段不能上诉。
要明确上诉和死刑复核是不同的程序。上诉是被告人等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也就是说,当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如果其对判决结果不服,那么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有权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都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如果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会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如果被告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死刑的,同样会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在死刑复核阶段,是不能上诉的。这一程序是为了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和慎重性,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性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会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