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在民事诉讼中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意见,由法院结合证据等进行审查判断。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责任认定是确定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当当事人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是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里要特别注意时间限制,必须在规定的三日内提出,且要以书面形式。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会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核结论。
如果复核结果仍不能让当事人满意,在后续涉及民事赔偿的诉讼中,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等,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和划分。
总之,当事人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