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和嫁妆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一般而言,彩礼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可要求返还,嫁妆则要区分是婚前还是婚后给予等情况来确定归属。
彩礼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例如,甲和乙经人介绍相识,甲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乙彩礼10万元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之后甲提出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这种情况下,甲的请求大概率会得到法院支持。若甲给付彩礼后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即便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在离婚时甲也有可能要求乙适当返还彩礼。
嫁妆的处理。嫁妆的归属要依据其给予时间和相关约定来判断。如果嫁妆是女方在结婚登记前获得的,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女方所有。比如女方父母在女方结婚前为其购置了一辆汽车作为嫁妆,那么这辆汽车在离婚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若嫁妆是在结婚登记后获得的,且没有明确表示是只赠与女方一方,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例如结婚后女方父母给小两口买了一套家电作为嫁妆,没有特别说明只给女方,那么这套家电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彩礼和嫁妆的处理有书面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在处理彩礼和嫁妆问题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遵循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