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一方不到法庭,分两种情况处理。若原告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到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在诉讼离婚中,如果是原告一方不到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原告没有合理的理由而不出席庭审,此次离婚诉讼将会以撤诉告终。例如,原告因疏忽忘记开庭时间且未提前向法院说明,法院就会按撤诉处理。
而当被告一方不到法庭时,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比如被告为了逃避离婚纠纷,故意不参加庭审,法院依然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判决。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不到庭可能需要进一步处理。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另外,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还可以拘传。这里的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在诉讼离婚中一方不到法庭,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离婚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