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结婚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程序,因为未领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若在此之后,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分开时自行解除关系,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认定有严格标准。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时间节点来区分不同情况。
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在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要结束这种关系,不能像正常登记结婚的夫妻那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按照审理正常离婚案件的程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
同居关系的处理方式: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被法律承认为婚姻关系。因此,双方如果不想继续共同生活,无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自行分开即可。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同居期间往往会涉及财产的混同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自行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处理。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来进行合理分配;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