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了办理离婚,可以先补办结婚证或者开具婚姻登记证明,再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不同方式所需的具体流程和材料有所不同。
若结婚证丢失,有以下两种途径来证明婚姻关系。一是补办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二是开具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开具婚姻登记证明,该证明同样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对于协议离婚,如果结婚证丢失,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在补办结婚证或者开具婚姻登记证明后,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对于诉讼离婚,如果结婚证丢失,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婚姻登记证明等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同时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等。法院受理后,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