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有结婚证原件也有可能离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后,再通过相应程序办理离婚。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情况。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如果是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损毁,可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或者开具婚姻登记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拿到补办的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证明后,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离婚。
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如果男女双方从来就没有领取过结婚证,且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程序。双方可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婚证被对方藏匿的情况。如果一方将结婚证藏匿起来,另一方想离婚,那么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进而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离婚。一般而言,婚姻登记机关都会根据自身档案材料为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
总的来说,没有结婚证原件并不意味着不能离婚,只要弄清楚自身情况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按照相应程序完成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