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造成重大事故的赔偿需先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再根据责任划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责任人承担。赔偿项目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在发生追尾造成重大事故后,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车辆检测等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事故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划分,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对于赔偿主体与顺序,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如果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对于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商业险的赔偿金额和范围依据具体的保险条款来确定。
若经过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还有剩余的损失,则由事故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例如,一方负主要责任,可能需承担70% - 80%的赔偿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承担30% - 20%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项目涵盖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两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导致死亡,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是车辆维修费用、车辆重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等。在赔偿过程中,受害方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以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