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并方式、法律后果、财务处理等方面。吸收合并不再保留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仍保留法人资格。
一、合并方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通过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等方式取得其他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企业解散,其法人资格随之消失。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注销,A公司继续存在。
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另一家企业(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比如,A公司购买B公司60%的股权,实现对B公司的控制,但B公司仍作为独立的法人继续存在。
二、法律后果
吸收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消灭,其资产和负债全部并入合并方。合并方继承被合并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被合并方原有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控股合并后,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仍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合并方只是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两者之间形成了母子公司的关系。
三、财务处理
在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控股合并时,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成本计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抵销内部交易等。
四、决策和管理
吸收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的经营管理完全由合并方掌控,不存在两套管理体系。而控股合并中,虽然合并方对被合并方拥有控制权,但被合并方仍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团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主决策经营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