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一定能得到支持,需满足法定情形和相关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这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伤害。若能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情形,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严重破坏,无过错方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的情况下,其损害赔偿请求也可能被支持。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同样属于严重侵犯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当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这些行为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若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法院会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支持赔偿请求。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这使得法律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时更具灵活性。例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和另一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错,从而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还需注意时间等程序性问题。一般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