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彩礼通常能要求返还财产。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下,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彩礼给付目的未能达成,一般应当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婚姻无效的情况,本质上双方的婚姻关系是自始不存在的,这就类似于双方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在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也就是说,当初给付彩礼是基于双方能够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这个前提不成立时,给付彩礼的目的无法实现。
例如,甲男给乙女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了彩礼,准备结婚,但后来发现乙女在与甲男结婚前已经和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该婚姻因重婚被认定无效。此时,甲男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和乙女建立合法的婚姻共同生活,婚姻无效后,这个目的无法达成,所以甲男有权要求乙女返还彩礼。
不过,在实际审判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彩礼的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返还数额。如果双方虽然婚姻无效,但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彩礼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可能不会要求全部返还彩礼,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返还的比例和金额,但整体原则仍是倾向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