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办理离婚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和证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所需的材料和证件有明确要求。
身份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是必不可少的。户口簿能够证明当事人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则是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这些证件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和户籍情况。
婚姻关系证明:本人的结婚证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重要凭证。只有持有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才能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关键材料之一。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体现了双方对于离婚相关事宜已经达成了共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此外,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除了上述提到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建议提前了解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顺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