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押金由谁承担责任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甲方解除合同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且无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若甲方违约解除合同,通常需承担退还押金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能无法要求退还押金。
在合同关系中,押金是一种常见的保障措施。当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对于乙方押金责任的承担问题,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押金的处理方式,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规定在甲方因乙方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时,乙方的押金不予退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若乙方确实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的押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次,从法定解除情形来看,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无过错,那么甲方一般只需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押金问题。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方解除合同,此时甲方应将押金退还乙方,但通常无需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若甲方属于违约解除合同,情况则不同。比如甲方在没有合理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此时甲方需要退还乙方的押金。并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甲方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另外,若甲方主张乙方违约才解除合同,但实际上乙方并没有违约行为,而甲方错误地解除了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也应当退还乙方的押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押金责任的承担要根据具体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