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提存是指在质押关系中,因一定原因致使质权人无法正常接受质押物的交付,出质人将质押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从而产生与向质权人交付质押物同等的法律效果的制度。
从法律概念角度来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质押过程中,如果出现质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质押物,或者因质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得出质人难以向其交付质押物的情况,出质人就可以选择通过提存的方式来完成交付。
从提存的主体和机关方面,提存的主体包括提存人(一般是出质人)、提存受领人(质权人)和提存机关。在我国,公证机关是主要的提存机关。出质人将质押物提交给提存机关后,就视为已经履行了向质权人交付质押物的义务。
从法律效果方面,一方面,质押物提存后,质押合同生效。出质人完成了质押物的交付,质权依法设立。质权人对提存的质押物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物优先受偿。另一方面,提存期间,质押物的风险由质权人承担。因为提存是由于质权人的原因导致的,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风险由质权人负担。
从提存的程序方面,出质人要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提存的原因和标的物等情况。提存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提存,并对质押物进行妥善保管。同时,出质人还需要及时通知质权人质押物已经提存的情况。质押物提存是保障质押关系顺利进行、平衡出质人和质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